词条 | 浙江省建筑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浙江省建筑企业家协会是省一级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以现任建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服务对象,经省民政厅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87家,主要为省内知名建筑企业,会员为协会的当然理事。我会致力于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交流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与经验;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沟通联系渠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和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家参与省内外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下同)的名称:浙江省建筑企业家协会 英文:ZHEJIANG COSTRUCTIO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C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建筑业行业企业家自愿参加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家、面向企业,在政府与企业家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家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建筑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探索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积极研究建筑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和政策,加强企业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发展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任建筑企业家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集体活动与小型研讨相结合,交流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与经验,开阔思路,提高素质,努力造就社会主义新型企业家。 三、倾听会员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沟通联系,努力为企业和企业家排忧解难。 四、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办好会刊和企业家论坛专栏,及时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提高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知名度。 五、积极组织企业家参与省内外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和联谊活动,发展与国际建筑界及港澳台建筑民间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促进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了解与支持。 六、总结和推广建筑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经验,定期评选和表彰杰出建筑企业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属从事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机电安装、路桥、市政、建筑装饰、建筑机械、新型建材、建筑科研、学校、勘察设计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为协会的当然理事。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章程修改事项; 三、提出会员大会(理事会)需要讨论或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议案;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及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护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5日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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