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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投身“信用浙江”建设,倡导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广告协会章程》、《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分为AAA级、AA级、A级。“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由省工商局、省广告协会负责评价认定。“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和“浙江省A级‘广告信用单位’”,由省工商局、省广告协会授权市工商局、市广告协会评价认定。

在省工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申请评价认定“浙江省A级‘广告信用单位’”、“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的,由省工商局、省广告协会负责。

第四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统一标准、社会约束、群众参与、公正评审、集体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以工商系统经济户口数据库为依托,以工商企业信用评价和媒介单位广告信用评价情况为基础。

第六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评价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爱党爱国,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热心公益。

(一)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服从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督;

2.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广告活动中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无合同违约行为;

3.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组织的活动,接受行业组织的指导,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视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

5.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6.三年内无其他部门的违法处罚记录。

(二)广告经营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

2.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广告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并依法纳税;

4.6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1人以上取得副省级以上广告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的证书;

5.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三)新闻媒介单位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媒介广告信用评价情况良好;

2.广告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并依法纳税;

3.8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人以上取得副省级以上广告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的证书;

4.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虽有投诉、举报但媒介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并且能积极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连续二年以上获得“浙江省A级‘广告信用单位’”称号,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评价认定为“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

(一)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二年为A级(含A级)以上的;

(二)连续三年以上工商年检A级的。

第九条 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称号,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评价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一)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含A级)以上的;

(二)连续五年以上工商年检A级的。

新闻媒介单位广告信用评价优良,经营情况良好,积极参加“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评价认定“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价认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规模及广告经营情况等介绍说明;

(三)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实行“谁登记,谁受理”原则。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参加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 应对照条件自评后,填写《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按照上述受理原则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至相应工商局。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局收到广告经营单位直接申报的材料后,应会同本级广协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征求当地宣传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工商局、广告协会(广协指导站)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材料转报市工商局、市广告协会。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市广告协会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申请“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或“浙江省A级‘广告信用单位’”的称号的,经集体评审通过,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对申请“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称号的广告经营单位,认为符合条件的,于次年1月底前将材料转报省工商局、省广告协会。

第十六条 省工商局、省广告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申报评价认定的信用等级,经集体评审通过,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或“浙江省A级‘广告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在认定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时,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九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认定工作应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二十条 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有郊期内,广告经营单位可在经营活动中出示“广告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广告信用状况,也可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信用等级‘广告信用单位’”字样,但应注明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浙江省AAA‘广告信用单位’”的,推荐为“全国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的广告经营企业,可放宽广告经营范围。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为广告信用单位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定期回访,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有效期内,发现被认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单位撤销认定,予以公告,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评价: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出现不符合评价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出现严重不符合评价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为C级及以下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获得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称号的广告经营单位可向认定单位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延续,有效期续展一年;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制订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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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