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浙高法〔201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