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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地震局所属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局计财处统一负责管理全局政府采购工作。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采购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内容为准。

第三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开招标,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资金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3.工程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三)竞争性谈判,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招标后无投标人、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工程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单一来源,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中国地震局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采购活动开展前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计财处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审核汇总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申报的该财政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部门在上报年度计划需求时,应同时报送本部门一般采购需求,其主要内容为本部门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所需采购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预算、申报理由等,经计财处汇总审核,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与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任务一同随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经局务会议审定的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时上报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一般采购预算及其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30日内,向计财处提交调整申请,计财处根据申请调整内容的需要,由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安排调整和编制追加计划,实施采购。计财处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年度调整或增加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中国地震局。调整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整理由:采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四)采购预算审批权限按《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审批。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组织形式。一般采购主要以自行采购为主,计财处负责我局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确定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办,并按照《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有关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交由中国地震局选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办。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采购: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或询价函→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货物10万元以上、工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成立由计财处、审计监察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评标等活动;低于上述金额的由计财处和使用单位采购代表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于重大的、技术复杂的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应根据《关于成立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的通知》浙震发〔2007〕10号精神,对采购方式、技术参数、评标细则等进行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办公用品、耗材等逐步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行为必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书面函。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特殊状态下的采购项目,如地震应急等,由局应急管理部门填写应急物资派购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计财处在不影响应急需求的前提下,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迅速完成采购任务,为地震应急提供物资保障;同时做好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保存工作,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五章 合同签订、验收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中文简体字,说明书应为中文,专用字母,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统一采用A4纸。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完成双方应签署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一般采购合同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六章 采购资金支付和招标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期限至合同结束,遵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集中采购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计财处负责对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局审计监察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采购制度建设;

(二)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服务对象的质询答疑工作,注意收集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

(四)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予办理转帐、报销、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的质疑按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局计财处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财政部关于供应商询问、质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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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