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秘密载体管理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地震部门保密工作规定》、《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工作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部门、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对各部门、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中震发办〔2004〕127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七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由局保密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统一制作。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里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局保密办公室统一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秘密载体或存储涉秘信息。 第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交由局保密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秘密载体由局保密办公室统一收发,收发秘密载体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二)秘密载体应交由局保密办公室统一通过机要通信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三)绝密级秘密载体在杭州市内传递时,由局保密办公室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并实行专车二人护送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局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局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绝密级秘密载体知悉范围为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各单位、部门因工作确需阅读和使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局保密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由局长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四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五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必须到局保密办公室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局保密办公室指定复制地点,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传阅和使用秘密载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秘密载体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它们放入保密设备。 (二)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局保密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无故留存。 绝密级秘密载体使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秘密载体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的,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绝密级秘密载体禁止摘录、引用。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和销毁 第十四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局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由局保密办公室在年终统一收回销毁,各接收单位、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由局保密办公室按照省保密局的规定统一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都被视为秘密载体,并按相应规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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