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浙江省党风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委〔200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局级干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 对于第二条规定的事项,报告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事后1个月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还需要说明的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 局党组纪检组负责受理局级干部的报告;局人事处受理处级干部的报告。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局党组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局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本办法,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局党组纪检组要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处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要将执行情况每年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纪检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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