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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为科技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部、中国地震局有关科技项目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科技项目是指满足防震减灾科技发展需要,以局经费支持的、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局科技项目不分研究等级,经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公开制度。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公开受理、公正评审,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项目责任人应在每年12月前向局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局科技处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局科技处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编制印发项目指南、项目申请、局科技处初审、局科技委评估(审)、项目公示、处室联审、局领导审定、局计财处下达立项通知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编制印发指南

(一)根据省科技厅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年度项目指南内容,结合我省防震减灾“3+1”工作体系建设要求,明确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多种渠道,征求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委专家的意见,提出具体内容。

(三)局科技处综合后报局领导审定。

(四)每年第4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局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具备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基本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务实的作风。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内容的电子文本及2份纸质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关键;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项目组成人员名单;

9.经费预算。

(三)其他附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局科技处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一条 局科技委评估(审)

评估(审)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每个项目必须经局科技委进行独立评估(审),参与该项目研究的科技委专家回避该项目的独立评估(审)。评估(审)结论分为A、B、C三类,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A类的项目确定为推荐项目;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类或B类与A类之和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可选项目;其余为落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

局科技处对推荐项目和可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处室联审与行政审批。局计财处与局科技处根据局科技委评估(审)情况及项目公示情况,提出年度局科技预立项项目,确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报局领导审批;待批准后由局计财处下达科技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与局科技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按合同制管理。

局计财处负责分期下拨经费,并不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局科技处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非技术问题。

项目责任人及承担单位按合同组织实施,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尽心尽责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提供翔实的项目材料,取得好的成果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局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下达的日常公用经费及局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及管理

(一)局科技项目经费由局财务统一核算,接受局各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局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二)局科技项目经费由局科技处根据申报情况统一向局计财处申报年度科技经费项目总经费,根据局有关规定审定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下达。

(三)项目合同签订后,局科技处将合同送计财处作为核算依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有较大调整时(超10%),须按程序上报局科技处及局计财处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列入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作为科技项目管理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

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劳务费以及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其他费用。

1.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等。

2.差旅及交通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

3.信息费,主要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置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查新费等。

4.会议调研费,是指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专题技术、小型学术会议费。

5.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非我局职工的相关人员费用。

6.项目验收、成果鉴定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职责与权限

(一)局科技处根据项目预立项情况编制年度局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检查、监督项目组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局计财处负责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确定年度局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经费支出。

(三)项目(课题)责任人、承担单位的职责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向局科技处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

(一)3千元以下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

(二)3千元以上在项目负责人审核基础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如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单位法人,则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1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验收前由局计财处出示财务考评。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报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涉及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费使用决算表,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与要求,合同规定需提交的成果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局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可申报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于当年12月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下一年度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二)申报日期按当年通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局科技处负责对报奖材料的初审与指导;

(四)经公示、征询无异议后,由局科技处组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果报局领导批准后发文并颁发证书、奖金。

(六)具体评审办法及奖励标准依照《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浙震发〔2001〕97号)和《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震发〔2001〕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信用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信用登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拒报项目实施情况的,除公开通报外,对项目责任人或承担单位自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日起,两年内不再安排局科技项目和不再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的获奖等级,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年终考核及下一次申报项目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均不退还。项目验收、评估(审)、报奖等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一条 材料归档。项目通过验收后3月内,项目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向局办公室进行材料归档,并向局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局科技立项项目可继续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如立项成功,局原支持的经费酌情作为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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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