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会计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公开财务会计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本级、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和各台站。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的领导,并对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四条 局本级及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各台站配备兼职会计。 第五条局计划财务处作为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各项会计管理 工作。 第六条 从事专职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兼职会计上岗前要了解财务会计基本知识。 第七条 担任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须经局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三章 报销及审核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原始 凭证。 (一)一般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除符合第(一)款要求外,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本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也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经办人;经济内容;金额及领款人等要素。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有发票联或报帐联才能报帐。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及时取得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作为报销依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条 报销凭证的填制 (一)一般费用性开支的报销,应有经办人签字、主管人员核准并签字同意,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到出纳处报销。 (二)购买实物的开支报销,必须有验收证明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才能报销。 (三)一项报销事项的有关人员签字必须相分离,即经办人与主管人员、财务审核人员、验收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四)填写报销凭证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参加有关会议的开支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报销出国费用需提供出国批文,报销出省的差旅费应经分管局长签字。 (六)5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应附工程决算;报销会议费用应附会议支出清单。 第十一条 报销审核。 (一)财务人员对各类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对记载不正确、内容不完整等有错误的凭证应当退回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原开出发票单位的公章。对金额填写错误的应退回重开。 2、对不符合财政纪律、财务制度的各项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二)财务人员对各项报销程序、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1、审核报销凭证的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正确,对手续不齐的应予退回补填。 2、审核各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计划的规定,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超预算的开支不予受理。需要追加经费应定向计划财务处申请,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四章领用经费 第十二条 借款的规定 (一)职工因公借款必须保证经费来源和渠道,无正当理由或无预算经费不得借款。 (二)单位公款一律不得私借。 (三)职工因公借款必须用复写纸套写三联借款单,由部门领导或课题负责人审批。三联借款单第一联由财务做帐,第二、三联由财务部门保存,结清后第三联退给借款人,作为还帐依据。 (四)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职工因公借款,应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款。 第十三条 现金支付 (一)职工人员经费、差旅费及日常零星开支可用现金结算。 (二)借款或报销现金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支票领用 (一)支付外单位单项经费在1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二)职工领用支票须在支票领用本上填写领用申请,并由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三)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领用支票的职工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四)领用支票应在支付后3天内报销完毕,无特殊情况不及时报帐的,不得再领用支票。 第五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收取的各项资金及时交纳财务部门,不得帐外设帐。 第十六条 收取资金时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做到收款与开票相分离。 第十七条 资金不到位时,财务部门一般不开具发票或收据,确因工作需要先开具发票或收据的,经办人必须在发票存根联上签名确认。款项到位时,由开票财务人员把记帐联交给出纳登帐,如果收取的是现金,交款的经办人须将款项交出纳,并在记帐联上签名,以确认款项已交纳。 第六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要确保现金的安全,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二)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局本级、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各台站开设或变更银行帐户必须报局计划财务处同意,并经各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必须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银行开立帐户。 (三)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应当指定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若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七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空白支票、收据、发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管理,银行预留印章必须分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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