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 |
释义 | 一、为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现场工作,规范地震现场工作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中震发测[2000]081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遭受破坏性地震(或社会影响大的有感地震)灾害后,全省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现场工作的管理。 三、地震现场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破坏性地震或社会影响大的有感地震发生后,为保证震区的社会稳定,协助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和积累科学资料,地震工作部门在震区和围绕震区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现场监测,震后趋势分析与预测,震情、灾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和社会宣传等。 四、地震现场工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 地震现场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广大公众的大力支持下,高效有序地进行。 五、地震现场工作规模分类: Ⅰ类:我省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发生M≥6.5级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现场工作。 Ⅱ类:我省陆域发生4.5≤M<6.5级地震的现场工作。 Ⅲ类:我省陆域发生3.0≤M<4.5级地震或我省毗邻地区及海域发生对我省造成破坏的地震的现场工作。 六、各类地震现场工作时限: 视地震现场具体情况决定,若工作需要、条件允许,应尽量延长地震现场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为: Ⅰ类地震现场:30——40天; Ⅱ类地震现场:10——30天; Ⅲ类地震现场:3——10天; 七、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按《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Ⅰ类地震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省地震局承担I类地震现场的具体工作;负责Ⅱ、Ⅲ类地震现场的组织、管理,必要时请中国地震局和邻省(市)地震局领导、专家协助参与。在上述三类地震发生后,在震后2小时内迅速派出由5-20人(不包括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参加人员,具体人数视震情、震害特点等确定)组成的现场工作队伍,奔赴震区现场,开展现场工作。 (三)震区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人员,按省地震局的具体要求,参加地震现场工作。 (四)外省赴震区的工作队伍按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震区各项工作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八、地震现场工作机构 (一)Ⅰ、Ⅱ类地震现场设立地震现场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震监测组、震情分析组、宏观调查与震害评估组等办事机构和专业组。 (二)Ⅲ类地震现场根据实际震情和社会影响,在派出宏观调查与震害评估组的同时可派出地震流动监测组或震情分析组。地震现场人员较多时,可组建地震现场工作队,统一指挥地震现场工作。 九、地震现场工作指挥部的组成及其主要工作任务 (一)指挥部由省地震局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请中国地震局有关人员参加。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 (二)其主要工作任务: 1、在中国地震局和省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指挥长全面负责现场工作,掌握现场工作的进度,协调现场工作队与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2、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参加省政府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以沟通与省政府现场指挥部的联系; 3、指挥长主持(因故不能主持须指定专人负责)召开每天一次的地震现场工作会议,听取各组报告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第二天的工作进行部署; 4、在现场工作完成前,指挥长若要提前撤离,须在协调好与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地震现场后期工作能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并指定他人继续负责现场工作后,才能撤离。 十、各专业组的组成及其主要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 1、组成:办公室由省地震局办公室、人事处、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计财处、机关服务中心等派出人员组成。 2、主要工作任务: (1)协调工作。尽快与当地政府的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并通过协调,尽快解决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所需的交通、通信、向导、住宿等后勤保障问题; (2)与省局指挥部保持联系。利用地震现场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和各种通信设备及时沟通与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快速传输地震数据资料,报告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进展动态及出现的各种情况; (3)加强地震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在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宣传部门,参加地震现场的社会宣传工作。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内容以提高震区人民群众抗震防震意识,振奋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精神为主;注重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以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宏观异常现象、紧急避险的能力,以期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4)新闻发布。对涉及震情趋势的宣传报道必须与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保持一致;对涉及震情、灾情、社情的报道须经地震现场指挥部审核后发布。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地震监测组 1、组成:地震监测组由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数字台网及各地震台站派出人员组成。 2、主要工作任务: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为地震类型判定、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后续地震的短临预报及有关工作提供及时、可靠、连续的观测资料。地震监测组到达震区现场后的任务是: (1)震区原有固定的地震观测台站(网),如因地震影响而中断观测,应尽快恢复,以便及时提供各项观测资料; (2)根据震区现有的监测能力、震后趋势快速判定意见等综合因素,遵循在震区原有台(网)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的原则,立即进行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架设工作,并以最快的速度投入观测工作; (3)对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管理和统筹安排现场监测工作,并按观测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工作制度和各项业务技术要求; (4)地震现场监测台(网)的观测人员,应确保资料的连续准确,及时处理各种资料,并将观测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当发现资料异常时,须随时核实上报; (5)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撤消由地震现场指挥部和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根据震情发展和分析预报工作的需要决定。必要时须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批准。 (三)震情分析预报组 1、组成:震情分析预报组由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派出人员及地震所在市、县地震部门科技人员组成。 2、主要工作任务:及时分析处理地震序列;收集、处理、分析震区及相关地区地震和前兆资料;核实与判断重大异常;收集宏观异常。并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震情分析预报组到达震区现场后必须做到: (1)迅速收集、处理、分析震区及相关地区地震和前兆资料,核实与判断重大异常;收集宏观异常。 (2)对Ⅰ类地震现场应每天会商1次,必要时应增加会商次数; 对Ⅱ类地震现场在前10天内应每天会商1次,以后视情况递减; 对Ⅲ类地震现场如有必要设立分析预报组,则在前3天内应每天会商1次,以后视情况递减; (3)详细记录地震现场会商的内容,会商的初步意见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批准(情况紧急时例外)后,及时上报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 (4)不允许向外发布个人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必须严格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按《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执行。 (5)无特殊情况,准时参加每天一次地震现场工作碰头会。 3、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应结合现场初步会商意见召开临时或紧急会商,对主要依据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提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地震现场指挥部,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同时对现场下一步监测和分析等工作提出建议。 (四)宏观调查与震害评估组 1、组成:宏观调查与震害评估组由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科技干部培训中心、局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派出人员组成。 2、主要工作任务: (1)尽快汇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灾情,及时上报省地震局综合组。 (2)依靠当地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尽可能吸纳当地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震害损失评估工作。 (3)小组负责人应根据初步掌握的灾情、震中位置、震级和当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极灾区位置和估计大概的受灾范围,合理布置震害损失调查路线和抽样点的分布,根据不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现场工作经验,合理调配人员,迅速开展抽样调查工作。并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灾情迅速进行核实,将核实和新收集的灾情随时上报。 (4)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工作后1—2天内对预评估结果作出初步评价;到达地震现场后3天内完成Ⅲ类地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到达地震现场后5天内完成Ⅰ、Ⅱ类地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到达地震现场后10天内完成Ⅲ类地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到达地震现场后20天内完成Ⅱ类地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到达地震现场后30天内完成Ⅰ类地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以上震害评估的阶段结果及时报省地震应急指挥部综合组。综合组汇总后按《浙江省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报。 (5)震害评估结果必须力求准确、科学。震害损失的初评估和总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在完成震害损失的总评估后,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报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的通知》(震防[1998]065号)的要求,将震害评估的数据软盘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 (6)在震害损失评估调查的同时,依据中国地震烈度表和有关烈度评定标准,全面、客观地对地震现场的烈度进行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的空间分布情况,勾划出宏观烈度等值线图;调查震区地震构造环境,确定具体的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并在震害损失评估结束后,进行深入的科学考察工作。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的方法按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指南》要求进行。 (7)对Ⅰ、Ⅱ类地震现场,在保证地震损失评估按时完成的前提下,开展地震现场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工作,按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和使用“房屋安全性程度标记”的通知》(震防[1995]021号)要求,正确标记地震现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8)小组须每日进行会议总结,如在震区进行调查当日不能回现场指挥部参加碰头会人员,须通讯汇报当日调查的大概情况。 (五)以上各专业组的负责人员由现场指挥部或省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临时决定。 十一、地震现场工作的结束和总结 (一)当地震趋势已经明确、地震活动已经明显衰减并趋于平稳、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各项科学考察工作已经结束、灾区人民群众情绪基本稳定、震区社会生活趋于正常时,即可结束地震现场工作。 (二)在现场工作队撤离现场之前,现场指挥部应召集全体现场工作人员会议,责成各专业组对所承担的工作做全面汇报,对各业务专项报告编写所需的科学资料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所缺资料要进行收集和补充。杜绝草率收场而造成资料不足和遗失。 (三)认真编写各种总结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报告;震害损失评估报告;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报告(如是Ⅰ、Ⅱ类地震现场还应编写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总结报告)。各种报告的内容按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要求编写。 (四)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省地震局应及时召开总结会议,对地震现场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评比。对高质量完成地震现场工作并取得良好社会反映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现场工作任务或造成损失(含科技资料的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处分。 十二、本规定由浙江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现场工作有关的规定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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