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同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同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同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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