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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思益爱教育支持中心
释义

机构简介

云南思益爱教育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思益爱中心”);英文全称:Yunnan Siyiai Education Center.

思益爱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出资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是参与云南省偏远地区支持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思益爱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道主义教育援助工作,增强社区民众教育知识,提高社会公民教育水平,促进社区参与并提供对偏远地区的学生及社区的关怀与支持,改善欠发达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为最终减少中国偏远地区教育不均等的现状做出积极贡献。 思益爱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思益爱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教育厅。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思益爱教育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思益爱中心”);英文全称:Yunnan Siyiai Education Center.

第二条 思益爱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出资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是参与云南省偏远地区支持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思益爱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道主义教育援助工作,增强社区民众教育知识,提高社会公民教育水平,促进社区参与并提供对偏远地区的学生及社区的关怀与支持,改善欠发达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为最终减少中国偏远地区教育不均等的现状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思益爱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思益爱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思益爱中心的办公所在地是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华夏大厦西塔楼-13-D

第六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思益爱中心的举办者是胡婷婷、花醒鸿。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思益爱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思益爱中心理事和监事(以下简称“理事”或“监事”);

(三)有权查阅思益爱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思益爱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思益爱中心开办资金:十万元;出资者:胡婷婷个人资产;金额:十万元。

第九条 思益爱中心的业务范围:

1、每年招募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作为支教老师,在偏远及教育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开展两年的执教工作;

2、联系师范院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老师前往当地学校前进行职前培训,使其获得长期执教所需的教学技能及生活常识;

3、为支教老师提供持续的在岗培训和其他支持,使其能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从教学、生活及心理上克服各种困难,胜任此工作;

4、联系政府和其他社会各界力量,为支教老师在执教活动结束后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和安排;

5、组织和建立支教老师服务网络,扩大其工作影响力,在社会各界进行宣传,使其参与并改善教育不均等现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思益爱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思益爱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思益爱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思益爱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思益爱中心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协助思益爱中心筹集项目资金,督查思益爱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十二)聘请名誉理事会成员。

(十三)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思益爱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思益爱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思益爱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思益爱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思益爱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思益爱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思益爱中心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由云南省教育厅及合作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思益爱中心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思益爱中心财务;

(二)对思益爱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思益爱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思益爱的利益时,要求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思益爱”中心主任胡婷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思益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思益爱中心经费来源:

(一)举办人胡婷婷的个人资产;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思益爱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思益爱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思益爱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自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思益爱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思益爱中心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思益爱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思益爱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思益爱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 2月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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