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娱乐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云南省娱乐业协会(英文译名为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缩写为YNEA)。 本协会的地址:国防路129号恒安写字楼8楼805号。 本协会性质是:本协会由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经营单位等娱乐场所自愿发起成立,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探索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规律,团结广大会员,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完善和健全娱乐场所管理机制和体系,引导和规范我省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化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娱乐业协会(英文译名为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缩写为YNEA)。 本协会的地址:国防路129号恒安写字楼8楼805号。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本协会由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经营单位等娱乐场所自愿发起成立,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探索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规律,团结广大会员,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完善和健全娱乐场所管理机制和体系,引导和规范我省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化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对我省娱乐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娱乐市场献计献策。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包括政策法规、市场趋势、行业情况、经济及文化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及时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 (二) 不定期举办娱乐行业各类人员从业培训班,培养业务骨干,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与兄弟省市区娱乐业协会的业务联系和经验交流,沟通信息,切磋业务,开展国际文化娱乐业交流活动,全面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娱乐管理体制。 (三) 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订立娱乐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我省娱乐文化市场,传播社会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 (四) 组织和举办娱乐场所大型文化活动,建设娱乐网站,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活跃娱乐市场。 (五)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 动,发展公益事业,兴办为娱乐场所服务的文化产业。 (六) 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我省州(市)县(市、区)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从事娱乐项目的经营单位。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需要从业三年以上,且无违规被查处行为的经营场所。个人会员为本行业的所有从业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依法注册登记,在本行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依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关心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有损协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 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目标;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及财务报告,选举理事会; (六)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期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协会工作; (二) 审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财务报表,并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受理会员单位提出的对团体违纪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接受监督; (十一) 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综合素质良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社会声誉、信誉优良,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应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引咎辞职: (一) 个人行为不当,继续任职会对本团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 自觉履职不力; (三) 对本团体出现的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会长、秘书长自动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获一致通过后,必须向全体会员说明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单位会员标准: 理事会会员单位:5000元/年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会员单位:3000元/年 县级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 个人会员标准为:5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应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过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6日本团体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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