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药材商会 |
释义 | 简介云南省药材商会,英文名称YNYC,是云南省专门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活动的公司、企业、团体、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本团体的性质:云南省药材商会是从事中药材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教育与推广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国政府参加并承认的国际惯例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代表会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与地区及兄弟省市在中药材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中药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药材商会,英文名称YNYC,是云南省专门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活动的公司、企业、团体、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云南省药材商会是从事中药材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教育与推广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国政府参加并承认的国际惯例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代表会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与地区及兄弟省市在中药材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中药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路1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本会会员,做政府在药材事业管理方面的助手。 (二)联系省内外从事药材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人士,加强信息交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药材事业的全方位合作,为云南药材事业的发展牵线搭桥。 (三)开展自我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操守教育,对会员进行团结、互助、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药材社团及人士联系,促进药材事业的生产经营与开发,并在技术和贸易、资金和研发方面加强合同。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云南省从事中药材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教育与推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合法组织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云南省药材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并从事药材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教育培训与推广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从事与药材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教育培训与推广有关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在云南省内从事与药材有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科技、教育、研究的外国专家、学者,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商会审查、调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入会的决定; (三) 由云南省药材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云南省药材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得到云南省药材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云南省药材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向云南省药材商会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享有对下一届参加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云南省药材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三)支持云南省药材商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云南省药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商会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省药材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云南省药材商会理事; (三)审议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云南省药材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市(州)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个人品行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药材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药材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云南省药材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云南省药材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1000元,单位会员会费100—1000元,多交不限。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0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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