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外语教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云南省外语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FLEA)。 本会是我省大专院校和中小学从事外语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和有关外语教学研究单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云南省高等教育的现状,团结全省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师和研究人员,深化外语教育改革,开展对外语教学、语言学、文学、文化、跨文化交际、翻译等领域的研究,加强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高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学科研水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云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外语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FLEA)。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大专院校和中小学从事外语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和有关外语教学研究单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云南省高等教育的现状,团结全省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师和研究人员,深化外语教育改革,开展对外语教学、语言学、文学、文化、跨文化交际、翻译等领域的研究,加强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高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学科研水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云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并支持会员从事外语教学、语言学、文学、文化、跨文化交际、翻译等领域的研究,尤其是研究高校和云南中小学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并开展与此有关的各类活动,如举办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座谈会和各种外语竞赛等活动; (二)介绍国内外外语教育科学研究动向,组织会员对外语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三)促进国内外的讲学活动及教学人员的交流; (四)促进本会同国外语言学和外语教学研究组织的学术和资料交流; (五)收集整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我省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六)组织编写和出版各类外语教材、教辅书籍和论文集等; (七)建立网站,利用因特网交流学术成果,沟通教学、科研和会议方面的信息; (八)开展与省外外语教学研究会及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协调云南省各高校,最大限度地实现外语资源共享; (十)配合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云南省外语师资的培训工作; (十一)反映本会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开展有助于云南省高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的形式发展和扩大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有志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在外语教学和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讨论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外语教学科研任务和其它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系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可根据我国和云南外语教学与研究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若干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构成教学委员会的人员必须是本会会员;教学委员会必须服从常务理事会领导,其领导机构通过该委员会民主推荐、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教学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须上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4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各单位会员集体缴纳,委托秘书处收缴和管理。会费标准: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元/年;一般理事单位3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作为奖酬金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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