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统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云南省统计学会成立于1981年5月19日。 云南省统计学会性质:是由云南省从事统计 业务、教学、科研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从事统计科学普及与研究的全省统计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 云南省统计学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家争鸣、洋为中 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 ,研究统计理论、制度、方法、技术、提高 统计队伍素质,团结全省广大统计工作者,推动我省统计工作,繁荣统计科学,为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 云南省统计学会农垦分会是我会唯一的分会。 16个地州市统计局均为云南省统计学会单位会员,全省统计业务工作者均为云南省统计学 会个人会员。 本届理事会 被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评为“1997—1999年度先进学会”,“2000—2001 年度优秀学会”。 组织机构:云南省统计学会下设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活 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云南省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Yunnan province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从事统计业务、教学、科研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从事统计科学普及与研究的全省性统计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以立足统计、服务统计为立会之本,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统计工作者,与时俱进地开展统计研究、推动学术交流、繁荣统计科学、促进统计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庄前村32号云南省统计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在加强党和政府与广大会员和统计工作者的联系方面,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组织、指导、推动会员进行学术研究和参与政府决策方面,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 研究统计理论、制度、方法和技术,交流、总结我省的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经验。 (三) 举办统计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会,编辑出版《云南统计》期刊和其它统计书籍,宣传贯彻《统计法》,普及统计科学知识,推广现代统计信息调查和处理技术。 (四)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并在促进统计科研成果社会化方面主动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五) 积极开展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在帮助广大统计工作者增强理论素质和提高理论水平方面努力发挥普及、指导作用。 (六) 开展考察和学习活动,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动态和科研成果,开展与各省区市之间的统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参与相关学科社团的学术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统计考察活动。 (七) 对在统计学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做出评价,给予一定的荣誉和鼓励,并向国际统计学会、中国统计学会和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统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论文评比及其他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研和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积极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长期(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过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省级各相关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者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统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即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云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省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每个单位会员每年3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04年6月26日经云南省统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即2004年8月18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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