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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税收流失,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堵住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窃车进入社会的渠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8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旧机动车流通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有序运作。严禁在交易市场外私自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交易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二年以上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专用轮式机械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指导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转籍、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会城市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地、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经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持批准文件向省公安厅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我省原则上每个地级城市设立一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第九条 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地州市级城市所在地;?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四)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拍卖、检验、维修等专业人员;?

(五)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六)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转籍、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七)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八)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九)符合国家和省商品市场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三)《章程》、《交易规则》、《内部管理规定》;?

(四)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名称。?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领导下,成立由经贸委、工商、公安、物价、交易市场承办单位等部门组成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旧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议市场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研究制订交易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审议交易市场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场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场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报经原主管审批部门批准,持审批部门同意的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是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专业鉴定估价人员,根据该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工况安全技术性能、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按有关规定确定旧机动车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

第二十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市场保管及寻找购车方,市场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移旧机动车产权或所有权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前,必须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排放检测,刑侦查验,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的,方准许交易。

第二十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鉴定估价、审核单、刑侦查验证等。

第二十七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需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交易成交,由市场开具交易单据,经价格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验证,公安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作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规则》,委托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中心对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价格审核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地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昆明地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云商价发〔1998〕127号)和《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鉴定估价,接受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中心的价格审核指导。

第三十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各类旧机动车;?

(二)在二年时间内(含二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旧机动车;?

(三)未经定期安全技术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非法拼装、组装车;?

(六)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七)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二年(含二年)的9座(含9座)以下进口小型客车、进口总成组装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其它类型的车辆。?

(八)车主因刑事或经济案件,交易市场受公检法部门委托冻结资产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各种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云南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负责行业内协商提出意见,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购买的车辆,需要进入旧机动车流通交易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专控的旧机动车辆(大客车、小汽车、摩托车),以社会集团单位名义购入或调入的,需向“控购”管理机关办理控购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开办旧机动车交易业务的注册登记关,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规范价格、验证、过户、转籍等手续,杜绝各种非法交易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需提供全年工作运行情况及有关资料,接受年检。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云南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一)负责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业务统计汇总上报;?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三)建立信息网络,沟通省内外旧机动车交易信息;?

(四)协调指导旧机动车交易业务;?

(五)组织进行行业内协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

(二)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云价商发〔1998〕127号和《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规则》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报送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对年检审不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经贸委取销其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市场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有非法交易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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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