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岳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岳政办发[2009]2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岳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岳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岳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即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依据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教育局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保持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实行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并随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市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要制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不含完全中学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按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70%和30%。校长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结果另行制定,并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校长的绩效工资最高不得高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四、相关政策(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除此之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其基本工资标准的岗位执行。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绩效工资标准;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工伤治疗期间和确诊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也应视情况减发直至全部取消;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6个月的、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一个月旷工2天以上的,应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刑事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停发绩效工资或生活补贴。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通过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组织实施(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市教育局和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为依据,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附件:1、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