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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岳阳市律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岳阳市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岳阳市注册律师组成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受湖南省律师协会和岳阳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它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指导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建立奖惩、诚信等行规制度,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查处违规律师、奖励推荐优秀律师;为会员提供《律师业务资料》及业务信息资料;开展律师文化活动和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业务交流活动;协调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关系;指导组织律师实施法律援助业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省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岳阳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岳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凡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册的本市执业律师为协会会员)民主产生。律师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律协机关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岳阳市律师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

地址:岳阳市青年中路市司法局五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批复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设立“岳阳市律师协会”。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岳阳市律师协会是由全市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注册律师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执业;加强培训,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 岳阳市律师协会受岳阳市司法局领导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指导,接受岳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岳阳市律师协会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总结律师工作经验;

二组织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三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律师遵守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

五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友好往来业务协作;

六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七负责对律师的奖励和惩罚工作;

八组织实施我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省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九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十协调本市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联系;

(十一)维护会员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

(十二)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咨询,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三)支持、指导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四)办理本会应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均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凡在我市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的专职、兼职律师,均可为团体个人会员;

三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律师执业证被吊销者,其会员资格亦同时取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执业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开支;

六依照规定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向本会反映有关律师行业中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中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份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律师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组织会员按律师业务范围组成各专业委员会,研讨律师业务理论,交流律师实务经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组长一般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创办经济实体;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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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6: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