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援藏导游员 |
释义 | 基本情况导游援藏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旅游行业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国家旅游局决定用10年左右的时间,每年从全国内地骨干旅行社中选派100名优秀导游员,在西藏旅游旺季(4月15日至10月15日)开展导游援藏工作。 组织领导援助导游员管理领导机制: 1、国家旅游局成立旅游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导游援藏工作,由国家旅游局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有关司室负责人及有援藏工作任务的省(区、市)旅游局局长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导游援藏办公室,负责导游援藏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处室及援藏省(区、市)旅游局人教处、西藏旅游局有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办公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西藏自治区政府和旅游局成立相应的导游援藏工作管理协调机构。 3、国家旅游局委派总领队和秘书长随援藏导游员进藏,负责协调导游援藏工作的开展、配合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处理导游援藏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掌握导游援藏工作信息,并编发《导游援藏简讯》。 4、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导游援藏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导游援藏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援藏导游员的调配和使用,处理导游援藏工作的日常事务。 5.有导游援藏任务的省(区、市)旅游局,成立导游援藏协调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省(区、市)导游援藏的领导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协调小组指定人员负责。 6、援藏导游员按工作单位编成若干个行政小组,并以小组为单位成立临时党(团)小组,小组长由领导小组指定。在西藏旅游局设立援藏导游员临时党(团)支部,领队为临时党(团)支部书记,各临时党(团)小组长为支部委员。临时党(团)支部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党组和西藏旅游局党组的要求,指导各临时党(团)小组开展活动。 选拔条件援藏导游员选拔条件: 1、忠于祖国,热爱民族事业,政治素质好。 2、持有导游证,业务能力强,有3年及以上导游工作经验。 3、年龄在22岁-40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任何急慢性疾病,能够胜任高原工作。 4、小语种导游选拔困难的,可以考虑由院校推荐选派持有导游证的外语专业学生,推荐的学生需与派出学校签订派出协议,并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大任务援藏导游员三大主要任务: 一是直接上岗带团工作,解放西藏旅游旺季导游员严重短缺的问题; 二是通过传、帮、带、讲座等形式,帮助培养西藏自治区本地的导游员,把内地好的导游工作经验和工作作风传授给西藏地区的导游员; 三是推进西藏与内地旅游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西藏旅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促进西藏旅游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管理责任援助导游员的管理责任: 1、派出单位对被推荐导游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思想作风、健康状况要严格把关,确保选派人员质量;对导游援藏期间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推荐单位要负推荐责任;在导游援藏期间对援藏导游员负有联系、教育和对其家庭给予关心的责任。援藏导游员的人事管理关系不变,完成援藏任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2、援藏导游员原单位所在省(区、市)旅游局,负责本省(区、市)导游援藏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沟通协调工作,对选送导游员负有审核把关责任,并要负责导游援藏期间发生的特殊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3、受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援藏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业余生活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对其工作要大力支持,生活要热情关心,维护援藏导游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安全。如出现援藏导游员遭受伤害等情况,受援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给予保护与救助,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及时报告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援藏导游员列席所在受援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 4、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要对导游援藏工作在西藏的一切事务负全面责任,特别是对导游援藏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以及与各受援单位的协调等。 5、关于医疗责任:国家旅游局向援藏导游员每月发放1000元的医疗包干费。患病治疗费用3000元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派出单位按照国家公费医疗或大病统筹等规定承担。 6、关于意外事故责任:国家旅游局给每位援藏导游购买最高保金为6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除及时报警或治疗外,须在48个小时内报国家旅游局导游援藏办公室,以便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其它善后事宜由派出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由于援藏导游员个人无组织无纪律造成有关事故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相关待遇援助导游员的援藏期间待遇: 1、参加援藏的导游员,在援藏期间,除保留原单位基木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外,享受高原补贴、医疗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当年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表现突出的援藏导游员,可评选“全国援藏导游员西藏自治区先进个人”,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向国家旅游局推荐评选“全国援藏导游员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 3、有关省(区、市)旅游局对援藏导游员在完成任务后,要给予免除下一年度年审和免收后两年年审培训费用等奖励。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在执行任务中表现出色的,要在等级晋升、职务提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援藏导游员完成任务返回原单位后,单位对其本人要安排一定时间休息调整,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 费用分担援藏导游员在藏工作期间,有关费用由各方按以下原则分担: 1、派出单位保留其原有的工资及医疗等一切福利待遇。 2、受援单位负责援藏导游员住宿、卧具的安排和发放带团补贴。 3、国家旅游局负责解决援藏导游员的往返交通费,在藏期间的高原补贴、医疗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集中培训费用。根据各省(区、市)分配的进藏导游员名额,按每人600元体检费标准补贴各省(区、市)旅游局(委)。 其他规定援藏导游员的其他相关规定: 1、导游员援藏期间(一般为4月15日-10月15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遇个人特殊情况必须返回内地时,须经所在受援单位同意,并由国家旅游局导游援藏办公室审定,往返路费自理。 2、援藏导游员如因患病、意外事件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援藏任务需更换人员时,由受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旅游局导游援藏办公室审核后,报旅游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派出省(区、市)旅游局组织接回援藏导游员,并承担相关费用。因病不能继续工作的,须由西藏旅游局指定的医院出具不适应高原工作的证明。 3、援藏导游员在执行援藏任务期间,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享受国家旅游局规定的相关待遇,发放时段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高原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于每个工作月的月末发放,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援藏工作管理协调机构根据受援企业的考勤结果负责核发;医疗包干费分援藏中期和终期两次发放。 4、对援藏导游员出现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规违纪等行为,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援藏工作管理机构可一次扣发个人200至500元的高原补贴。对情节严重的,加大扣发补贴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旅游援藏领导小组审批后返回原单位,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导游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援藏导游员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好《援藏导游员考核表》,西藏自治区备受援单位作出鉴定后上报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审核后报送旅游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后转交援藏导游员所在省(区、市)旅游局和旅行社。 6、导游员在援藏工作期间,不安排本人、配偶及亲属探亲。 7、每年导游援藏工作的具体安排,按照国家旅游局当年下发的《导游援藏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行为准则援藏导游员的行为准则: 1、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西藏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情和生活习俗。 3、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西藏关于导游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受援单位的管理,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搞自由散漫。 4、继承和发扬“老西藏”精神,克服高山缺氧、高山反应带来的困难,认真执行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认真履行导游员职责,忠于职守,吃苦耐劳,勤奋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游客权益。 6、刻苦学习西藏的历史、地理、民俗、景点等相关旅游知识,努力提高在西藏的导游水早,积极为西藏旅游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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