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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县人武部、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部队和其它专业救援队伍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辖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在服从部门管理办法的同时也适用本办法。县人武部、公安消防、武警和预备役部队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乡镇、村居(社区)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学校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和调用。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

一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县人武部、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其它专业救援队伍为依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梯队以公安消防为主,第二梯队以武警、民兵常备分队、预备役官兵为主,第三梯队以民兵和其它专业救援队伍为主。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安监、卫生、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电力、电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三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乡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

四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组。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一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梯队按县消防大队实有人数和公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第二、第三梯队人数由武警、民兵常备分队、预备役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水利、林业、气象、国土、安监、电力、电信、卫生、畜牧、药监、交通、建设、环保、旅游、科技、供水等部门各组建一支由业务技术人员组成的足以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称“余庆县※※※应急队”。人数由单位自定,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3.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团县委建立一支志愿者应急队伍,称“余庆县青年志愿者应急队”。并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

4.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我县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县政府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

二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称“某某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由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组成。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组建单位配备。

三村居(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村居(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建立一支应急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常住青壮年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人数,但不少于15人,称“某某村(居、社区)志愿者应急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村居(社区)委会配备。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但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某某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建队企业配备。

五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全县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称“某某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

六卫生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县疾控中心、计保中心、县医院、中医院、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各组建一支由业务技术人员参加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的30%,称“某某医疗(疾控)应急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组建单位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建队后,要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县级和乡镇综合救援队伍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居(社区)应急救援队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条块单位的应急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其中:

县水利局应急队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林业灾害、森林火灾的救援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服务和保障及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县国土局应急队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救援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应急队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供电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设施抢修和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应急队分别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及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应急队负责县城供水抢修和指导乡镇供水抢修工作。

县卫生系统应急队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及卫生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药监局应急队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救助及食品药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交通应急救援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建筑、市政设施抢修及建筑领域、城镇公共设施、城镇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应急队负责全县旅游行业涉及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科技局应急队负责地震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工商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工商物资救助及工商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交警大队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交通秩序维护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局应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农业自然灾害的救助处置工作。

三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为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及技术支持。

五乡镇要依托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是在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救援队员平时隶属相应部门,遇有突发事件,则由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遣指挥,展开应急救援处置。各村组、企业、学校、医院都要建立以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小分队,遇有突发事件,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下,联动开展应急处置。

六村居(社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学校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防灾减灾以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十条 常态下,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紧急状态下,接受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归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安消防、武警、人武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岗位工作制度。

三教育学习制度。

四培训演练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

六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保密制度。

八奖优罚劣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将应急救援必需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奖励和灾民救助等。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对待,主要包括队员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出勤补助、训练补助、装备配置等。其中,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时的人身意外保险,各组建单位应统一为其投保,其他保障项目由组建单位视其功能和作用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乡镇、跨行业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乡镇、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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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