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余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余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行政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 (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或篇幅较长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分章、节。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协调和衔接,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八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县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事先将规范性文件样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报县法制办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条 县政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审议时间等作出说明,报县长或分管县长批准立项。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审议时间等作出说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申请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完成的时间和报请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起草部门、事项、时限等进行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凡未批准纳入制定项目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县政府主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由一个部门为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议时间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界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主体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就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要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对起草部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说明修改的依据或者理由,并将修改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和加盖部门印章后,自收到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起草部门。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县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或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送县法制办审查同意的不得施行。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负责起草的部门报送审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向县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负责起草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两份,并加盖负责起草部门印章;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两份; (四)起草说明; (五)规范性文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时可以采用电子文本的形式网上报送。 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关部门争议问题的协商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关材料一般包括:听证会记录、征求意见、调研报告、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政策文件,起草或制定机关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参考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县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我县现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法制办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报送部门: (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计划的; (二)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补正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的;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五)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六)没有依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进行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四条 县法制办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法制办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按县法制办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县法制办汇报审查意见,并对县政府领导的审议意见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令,公开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分管县长审签,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属行政公文,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解释部门,以令形式公布的同时应当有县长署名。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在报备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应当全文刊登,实施前应当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县法制办依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七、八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及县人大报备。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制定机关依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七、八条的规定,向县法制办报备。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届满后仍须继续实施的,由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从实施之日起每两年清理一次,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和实施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在清理期限满30日内书面报县法制办。 第三十二条 已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互抵触的; (二)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三)规范性文件因规范的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的; (四)公布前报送审查并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材料严重失实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已施行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和实施情况评估后,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重新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修改、废止、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要以文件进行公布,从行文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开。 通过清理,予以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nd-->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