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0年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林木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1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余庆县2010年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林木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余庆县2010年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林木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确保2010年电网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并如期完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余府专议[2010]2号)精神,结合我县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仅限于10kV线路、35kV线路、110kV线路涉及的地面永久性基础设施占用土地部分。 1、稻田:一类区域35000元/亩;二类区域29602元/亩;三类区域23292元/亩。 2、旱地:一类区域21000元/亩;二类区域17760元/亩;三类区域13975元/亩。 3、未利用地:一类区域8750元/亩;二类区域7790元/亩;三类区域6470元/亩。 4、林地:一类区域17500元/亩;二类区域15580元/亩;三类区域12940元/亩。 二、林木补偿 1、用材树种 ①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不予补偿;但属人工栽植的按4元/株补偿; ②胸径5-9厘米(含5厘米):8元/株; ③胸径10-15厘米:15元/株; ④胸径16-20厘米:25元/株; ⑤胸径21-27厘米:35元/株; ⑥胸径27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厘米,在35元/株基础上增加5元。 2、经果林树种(干、鲜果类): ①未挂果:20元/株; ②初果期和衰果期:50元/株; ③盛果期:80元/株。 3、药用类及其它经济树种: ①树高1.5米以下:8元/株; ②树高1.5米以上、胸径5厘米以下:15元/株; ③树高1.5米以上、胸径5-10厘米:20元/株; ④树高1.5米以上、胸径11-15厘米:30元/株; ⑤树高1.5米以上、胸径15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厘米,在30元/株基础上增加10元。 4、竹类: ①丛生竹:小于30株/丛,30元/丛;大于31株/丛,80元/丛。 ②散生竹:胸径3-5厘米,4元/株;胸径6厘米及以上,8元/株。 5、因施工导致林木主干折断的,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仅损坏树枝、刮伤树皮的,不予补偿。补偿林木由户主自行采伐、自行处理。凡突击移栽和新栽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未列入上述补偿项目而发生损失的,参照上述类似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 1、稻田1550元/亩、旱地1290元/亩,补偿范围仅限于输变电线路涉及的地面永久性基础设施占地上的青苗。 2、杆线拖拉、搬运过程中损坏的青苗、农作物按市场价折价补偿。 注:上述两项补偿,地上无青苗或青苗未损坏的不予补偿。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