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1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提高资金投资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筹集、投资、建设、还贷等任务。 第三条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工程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工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严格按程序结算支付工程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的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大、县政府的批准文件,统筹落实还贷资金,编制年度偿贷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筹资管理 (一)筹资渠道 1、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上级各部门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级财力安排的各种项目启动资金和工程项目资本金; 3、银行贷款; 4、企业自筹(经营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收入); 5、招商引资资金及各种安全保证金、风险金等; 6、其他资金。 (二)筹资方式及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1、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各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逐级上报审批。 2、县级财力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3、银行贷款: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并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方案与银行申请取得,同时与银行(银团)签订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4、法人单位自筹、招商引资及其他资金等必须按程序依法筹集。 (三)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资金使用结构,合理筹集,以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降低筹资成本。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贷款银行对项目资金实施共同管理,对项目资金用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程序逐笔审核,逐级报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银行的要求设立项目专户,由县财政局、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法人单位、贷款银行共同管理,用于接受提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核算,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公益性项目支出。具体支出范围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另行制定并经财政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法人单位自身项目建设支出 1、征地和拆迁费用支出,含报批土地手续费用支出和坟墓搬迁支出; 2、建设工程费用支出,含管网、水电、消防、避雷设施等支出; 3、设计、钻探、评估、环保环评、地灾、压履矿产评估、监理等费用支出; 4、招标代理、宣传费用支出; 5、项目资金筹集费用等支出; 6、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支出,项目工程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5%范围内使用,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超标提取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 (1)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城建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的各种补贴及奖励支出; (2)群工协调费用支出(含镇、村两级征地、拆迁群工协调费和辛苦补贴费用支出); (3)外部协调费用支出(含部门协调、上下级关系协调费用支出); (4)为项目工程服务的其他支出。 7、财务费用支出即利息支出 以上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均按相关规定进入建设项目工程成本。 8、其他调剂支出(其他项目根据政府安排暂借款)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监督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支出拨付。 1、征地费拨付:征地费用拨付按照县人民政府核定的征地标准经镇、村(社区)两级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核定亩分,经济林木数量、青苗补偿金额,并按标准填写《项目征地资金补偿清册》,经城建协调办核准,送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银行审核并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办理支付手续,以项目法人单位帐户直接支付到被征地单位指定的收款帐户。 2、拆迁安置费补偿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专业技术人员与村(社区)进行房屋实物指标调查核定补偿金额,报城建协调办核准,送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银行审核后并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准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直接支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单位和工矿企业补偿支付需经城建协调办、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后予以支付。 3、坟墓搬迁支出,由村(社区)核定后,按标准填写补偿清册经城建协调办核准,送项目法人单位与贷款银行审核后,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坟主。 (二)建设工程费用的拨付。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填制《工程资金申请表》,经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签证,由项目法人单位商城建协调办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送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上述第八条中第(二)款的3—5项支出,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汇同城建协调办认真审核后据实结算。特殊支出需请示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认可后予以办理。 (四)管理费用支出,由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城建协调办根据项目实际和工作需要,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本着节约、不浪费,在符合财经纪律规定情况下,在不突破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和比例的情况下,据实列支。 (五)财务费用即利息支出,按月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支付。 (六)其他调剂支出,其他调剂支出是指将项目资金调剂到非本项目开支的支出或借款。该支出或借款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的依据进行拨付。 第四章 工程项目决算与档案管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财政、审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前,必须预留25%工程合同价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经城建协调办签署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报请投资项目经费拨付呈批申请书(附工程验收报告和财政审计结论),待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后,项目法人单位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在县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档案法》规定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在向相关部门移交资产管理权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配合县财政、县审计、县监察及贷款银行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所有资金均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除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必须坚持自求平衡,自负盈亏,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城建协调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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