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9]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遵府办发[2009]106号)精神,体现政府“以人为本、关心民生”的执政理念,切实解决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的救治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定点医院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为余庆县人民医院,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为凤冈县河坝精神病院。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和城管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病人要及时给予必要的救治。 二、救治病人程序 (一)民政、公安和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县城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直接将人员送定点医院先行救治。 (二)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和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除病情紧急须先行收治外,一般情况需凭民政、公安和城管部门公务介绍信收治病人。 (三)遇流浪乞讨人员既患有内、外科危重疾病,又患有严重精神病的,先送余庆县人民医院医治内、外科危重疾病,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送务川精神病院余庆分院治疗精神病。 (四)在定点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定点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监护人的,由定点医院通知护送入院的部门接出,民政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规定救助其车费返乡。 (五)乡镇所在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派出所 和村管所按程序送定点医院救治。 三、救治费用结算 (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救治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所产生的医治费用,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办法解决。 (二)外地流入我县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所产生费用,由公安部门查找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定点医院结清医治费用;对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力支付的,由民政部门向定点医院全额核拨。 (三)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所产生费用按以下方法结算: 1、患者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2、患者本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上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3、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确有困难无力承担医治费用的,由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医疗救助经费中予以支付。 (四)无法定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救治期间的生活费,由护送入院部门按最低生活标准先予垫付,待患者病情稳定或治愈出院后,民政部门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予以解决。 (五)无法定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救治期间的护理和生活照料,由定点医院负责,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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