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气象探测保护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8]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在气象探测环境(气象地面观测场)附近违规新建建筑物或道路、构筑物等影响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进一步发挥气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气象台的站址、探测环境及设施应长期保持稳定,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总体规划。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一切干扰气象探测的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 二、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建筑物的距离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3倍以上;与成排建筑物(宽度角大于22.5度)的距离至少为该建筑物高度的10倍以上。气象观测场距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距气象观测场必须在30米以上,气象观测场10米以内不得种植任何高杆植物。 三、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度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或毁损。 二○○八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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