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1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根据《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和《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余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包括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时,先由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有无自有房产和自有房产状况(包括房屋座落、结构、面积等)的证明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无房产登记的证明,再将相关材料交居住地村(居)委会,逐级审核上报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城镇低保家庭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要按照《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经调查核实就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经办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严格坚持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集体审核研究制度,做到程序合规、资料齐全。要明确责任,坚持“谁入户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县民政局要认真指导好各乡镇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乡镇上报符合条件且程序符合规定的申请对象,及时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县房管局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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