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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暂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一定程序和方式,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不改变林地用途原则。林地林木流转不得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在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合法原则。林地林木的流转应符合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自愿原则。林地林木的流转应遵循公平、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木林地的依法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的权利;

(五)公开原则。林地林木流转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流转;

(六)坚持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培育、合理开发、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林农育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第四条 合法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所有。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对流转收益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经国家无偿划拨所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与方式

第六条 可以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归个人(或业主)所有,并由个人(或业主)生产经营的林地、林木;

(三)国家、集体、个人(或业主)之间以投资、以地折资、投劳折资等形式形成的合作制林场、股份制林场的林地、林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一)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不得流转;

(二)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林木、保护区内的插花商品林不得流转;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未解除的不得流转;

(四)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不得流转;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必须符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的期限:

(一)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超过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林地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地的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及林木采伐最佳期,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责任山最长流转期限不得超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流转期满双方协商需继续流转的,要重新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第九条 林地林木可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租赁、承包、互换、转包、抵押、作价入股等流转。

第十条 转让后的林木采伐所有限额纳入资源所在地采伐限额管理,受让方采伐林木和更新造林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林地林木流转程序

(一)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权属的流转,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

(二)需评估的,由转让方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公开发布信息;

(三)以拍卖、招标形式转让的,转让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其转让费原则上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四)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拍卖、招标中标者或协议转让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林权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申请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流转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林木林地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界线、蓄积量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森林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风险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七)流转林木林地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到期林木林地的状况要求;

(八)再流转的处置约定。

第十四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乡镇林业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附发包方同意转让的书面答复。 第四章 流转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成立余庆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流转单位开展拍卖、招标活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林木流转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日常监管。县、乡(镇)、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及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流转方案、流转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已流转林地林木的保护管理和采伐更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凭林权权利人(法人)身份证办理。森林资源转让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林权权利人(法人)未经法定程序将林权转让他人,造成乱砍滥伐或其它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责任,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林权权利人(法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流转林地林木的,或流转双方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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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