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10]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264号)精神,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社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退休费或养老金的2%进行筹集。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划入个人帐户,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退休费或养老金的1%划入个人帐户。 (二)公务员因病住院,每年度超过500元的住院自付费用(全自费扣除)补助80%。 第五条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筹措。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原《余庆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余府发[2002]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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