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细则 |
释义 | 根据《中共余庆县委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余党发[2007]17号)关于实施项目支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扶持对象:县域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二条 扶持内容: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改扩建贷款贴息、农产品品牌创建、产业科技推广创新、获奖农产品品牌宣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等贡献较大的单位、经济能人进行评比奖励。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产业基地建设:对连片发展高标准产业基地50亩以上,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牛30头以上,羊150只以上,鸡、鸭、鹅5000只以上的大户进行评比奖励。 (二)龙头企业培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年上交国家税收1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报县级龙头企业。通过评审获得县级龙头企业的奖励现金1万元,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的奖励现金2万元,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的奖励现金10万元,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奖励现金50万元。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协会有凝聚力和活力,带动产业发展明显的进行奖励。发展带动新产业在1000亩以上,发展带动常规产业在3000亩以上,发展生猪小区20户以上、年出栏销售生猪1000头以上,养牛小区5户以上、年出栏牛250头以上,羊小区5户以上、年出栏羊1000头以上,鸡鸭鹅5户以上、年出栏5万只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经济能人:全县评比10名经济能人。对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年营业额较大、带动效应较强、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经济能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新产品开发:凡在我县开发农产品,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并获得使用标识的,补助1万元;达到绿色食品标准并获得使用标识的,补助3万元;达到有机食品标准并获得使用标识的,补助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创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2万元;创国家级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六)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大户,县级(含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可享受财政贷款贴息,其中种植业贴息不超过三年。贴息金额:由县农办、财政、农业、畜牧等部门对其投资规模进行评定,其投资规模的70%为贴息范围,最高贴息金额为10万元,享受国家项目支持的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办理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乡镇的产业办书面申请,乡镇产业办审核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再送县产业办审查同意。对确定贷款的,县乡产业办应建档立卡,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跟踪。清算办法:一年清算一次。由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将贷款合同、县产业办审批意见表、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报县财政局,经审核属实结算贴息。 (七)引资到县内创办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按《余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奖评定 (一)凡是符合扶持标准的单位(法人)、个人在每年年底由本人申报(申报表格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村(社区)、乡镇初审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核实审定,确定获奖初审名单,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评审。 (二)获奖名单初定后,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全县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获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议表彰。 第五条 奖励 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建设表彰大会,表彰在农业产业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对城乡一体化试点乡镇适当降低扶持标准,加大产业化贴息、奖励扶持力度。 第七条 附则 (一)在本年度违法乱纪,不诚信经营,社会负面影响大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原《余庆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余府发[2007]33号)文件废止。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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