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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2008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
释义

为调动各税收征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广开财源、强化征管、挖掘潜力、减少流失、提高进度,确保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减轻赤字压力,力争预算平衡,推进全县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余府发[2005]1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均衡入库考核奖

(一)考核依据:县政府分月下达的地方财政收入任务。

(二)考核对象: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三)考核方式:按月分析通报、按季考核。

(四)考核奖励:

完成县下达月度地方财政收入任务的征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按季一次性奖励1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按该月应奖励额的100%进行处罚,在季度考核或年终考核兑现的奖励总额中扣减。

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

(一)考核依据:年初县人民政府下达财政收入任务或经人大批准调整后的财政收入任务。

(二)考核对象: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三)考核范围:财政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项考核。

(四)考核奖励:

对征管部门完成情况按照分段任务进行考核,考核奖励按照以下两部分累计金额兑现。

1、完成任务奖

一是对完成总收入任务的征管部门,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财政局30万元、国税局50万元、地税局60万元。如完不成任务按完成比例兑现。

二是对完成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征管部门,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财政局30万元、国税局80万元、地税局90万元。如完不成任务按完成比例兑现。

2、超任务奖(本部份奖励以财政总收入与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计算,按照奖励最高金额计算,不合并计算)

对超县下达目标任务部分,县人民政府按超目标任务实际数额,实行累进比率奖励征管部门,对超目标任务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0%,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1000万元以上按3%。

三、其他事项

1、财政收入完成数以12月底县人民银行提供的金库数为准。

2、各征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3、奖励资金来源:考核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4、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凡获考核奖励的征管部门,可从奖励总额中提取25-30%奖励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干部职工和弥补公业务费不足。

5、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或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余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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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