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于小兰 |
释义 | 人物简介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3600余万国有资产。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缓。该案系北京市近年查获的同类案件中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于小兰 于小兰档案今年51岁的于小兰, 2008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 于小兰在1999年9月至10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下称一清车辆场)财务科科长,负责一清车辆场和下属公司北京市振环贸易公司(下称振环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一清车辆场场长唐文福(已故),将本单位申请的购房款和振环公司的公款共计238万余元非法占有,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晨曦园M02号楼的三套住房。 此外,在2006年4月至10月间,于小兰利用担任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清集团)总会计师,负责一清集团和下属公司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下称董村公司)财务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本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过程中,将董村公司账户内的公款共计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 于小兰则辩称,购买涉案房产时她并不知情,也没有伙同唐文福贪污被指控的238万余元购房款。对于董村公司的3600余万元公款,于小兰称是账外资金,案发时审计工作还未结束,因此她没有汇报,并无故意隐匿。 北京环卫集团女部长侵吞国资3600余万判死缓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小兰贪污3600余万元被判死缓 事件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间,于小兰分别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负责上述单位和下属北京市振环贸易公司、北京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财务等工作期间,伙同车辆场场长唐文福(已故),秘密将以车辆场名义申请的购房款和振环贸易公司的公款共计238万余元从振环贸易公司转出,用于二人购买住房;在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过程中,在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另一知情人唐文福已死亡的情况下,于小兰对所在单位仅其一人知情并控制的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账户内,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环卫综合处理厂账外的3600余万元公款隐瞒不报,并将其中3500万元予以转存隐匿。 案件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系北京市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对3600余万元小金库公款隐瞒不报,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于小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是北京市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同党病亡独吞巨款“听明白了。”听到自己的死缓判决,已经满头白发的于小兰在法庭上就留下这么一句话。走出法庭时,她的眼光避开了旁听席上的亲属。现年50岁的于小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第一清洁车辆场从事财务工作。1993年,她升任车辆场财务科长。第一清洁车辆场下属有近1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财务都由车辆场统一管理,于小兰执掌财权后,成为车辆场场长唐某得力的“大管家”。 1999年,第一清洁车辆场为职工分配住房。于小兰和唐某借此机会,向有关单位多申请了200万元购房款,又从下属公司提取38万元公款。两人用这238万元在朝阳区购买了3套住房,其中1套落在唐某妻子的名下,另两套归于小兰。此事单位其他人都不知情。 承办此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介绍说,多年来,第一清洁车辆场及下属企业收取的垃圾清运费等经营收入,都被收进企业单独设立的小金库,并未进入企业大账,这笔资金后来累计达3000多万。这些小金库的存在,只有于小兰和唐某知悉。第一清洁车辆场更名为一清环卫工程集团后,于小兰出任公司总会计师。 2005年7月,一清集团成立了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唐某设立这家公司本来要合作开发环保项目,但项目没做起来,这家空壳公司反倒成了于小兰和唐某倒账的工具,一清集团小金库中上千万元资金存入董村公司的账户。 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出人意料,就在转移小金库资金后不久,唐某因肝癌去世。此时,于小兰面对的是总共3000多万元的小金库资金,而这些只有她一个人知道。 2006年4月,一清环卫工程集团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一清分公司。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于小兰对小金库的存在只字未提,她还自备材料,到工商部门注销了董村公司,但董村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然存在并由于小兰一人控制。“到此为止,这3600万元公款完全脱离了国有控制。”公诉人告诉记者。 假学历遭举报牵出大案2006年8月,于小兰调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此后,她拿着已经死亡的唐某的身份材料和已经注销的董村公司的相关材料,以董村公司的名义多次转存隐匿小金库资金。 2008年,因有人举报于小兰的研究生学历造假,于小兰进入了纪检部门的视线。经过大规模审计,小金库一事终于浮出水面。面对讯问,于小兰的解释让人啼笑皆非,她说自己并不想贪污,一直没说出小金库是因为没人问过她,“我准备什么时候问我,我就什么时候说”。可此时,案件性质已完全不同。虽然到案发时,董村公司账户上的3600多万公款于小兰一分未动,但她隐瞒不报的行为已经足以证明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记者了解,之所以多次开庭,与控辩双方分歧严重有关。三次庭审中,于小兰始终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曾为其做无罪辩护。 高管贪污一审被判死缓她的两位辩护律师之一陈素蓉对《财经》记者说,后来“通过进一步探讨案情”,她的看法发生了转变,她认为于小兰“在主观上确实没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客观上能够认定其确实触犯了法律”。 她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称,于小兰贪污购房款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董村公司名下的3600余万元不能认定为贪污;于小兰于2008年3月初向单位领导梁广生汇报过董村公司账上资金一事,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于检方的指控予以全部认定,对陈素蓉律师所提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予部分采纳。 法院认定,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判决称,于小兰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于小兰现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陈素蓉律师表示,目前她还没有会见于小兰,还不清楚其是否上诉。不过,据她估计“上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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