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胜县民政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及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拨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我县的有关工作,开展防灾救灾的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审核和监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申报和拨发工作。 (五)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县、乡(镇)、村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六)贯彻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永胜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过去接收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人、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实施 “星光计划”。 (九)研究拟定我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我县乡级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核界和管理工作,承办县、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指导村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我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审核,推广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各乡(镇)、村地名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审计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县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民政干部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五)做好全县民政计财、审计、稽核、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民政事业经费及社会捐赠款的接收、拨付,对全县15个乡(镇)民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民政各项资金安全运行。 (十六)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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