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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嘉县专利奖励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增强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专利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范围:国内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引进的县外发明专利等。奖励经费来源于县科技经费。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的自然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2.其发明专利被国外(包括海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3.其引进的发明专利属于首次从县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转让或实施许可,与让与人之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关联利益关系,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4.其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

5.个人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包括海外)发明专利奖励的,须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1.永嘉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内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外(包括海外)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包括海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5.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第一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第六条 申请县外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永嘉县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请表》;

2.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3. 专利权受让人支付专利转让费凭证和让与人收款凭证;被授权实施专利许可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和专利权人收款凭证;

4.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

5.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发明专利引进项目效益证明及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承担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专利示范企业的批文。

第八条 申请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奖励的,须提供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科技局提交奖励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获得专利权,或获得专利许可使用权,或被评为专利示范企业后的次年一季度前随时上报县科技局;

2.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必要时,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考察、核查;

4.县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1万元;

2.获得国外(包括海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3万元;

3.首次从县外引进的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新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匹配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

5.新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奖励5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申请有效期为1年(自取得专利权或许可使用权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对受奖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关联交易等欺诈手段骗取奖励经费的,一经查实,予以全数追回已奖励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嘉县专利奖励办法》(永政发〔2008〕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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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