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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济市环保局
释义

机构职能

永济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市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全市区域内的水功能划分,监测河、湖、水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量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负责并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八)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认人事管理。

(十三)监督、指导全市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省及运城市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下设机构

工程股、 党总支办公室、生态项目股、稽查队、监察大队、监测站、办公室、污控股 、开发股、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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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8: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