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和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凡属于国家或集体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县城建局是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职责分工和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邀请招标。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县城建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凡工程造价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形式,参加议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之前,必须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告表》,报送城建局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资格,并予以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要召集招投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报告、讨论建设工程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编制,5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标的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必须委托预算编制专业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城建局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不得单独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开标议标应按招标文件或其他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非法转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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