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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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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9: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