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E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和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果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交送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口出现贴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像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