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赦 |
释义 | 释义词目:大赦 拼音:dà shè 基本解释 [amnesty general;pardon] 赦免的一种。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对某个时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实行免除或减轻罪责或刑罚。 详细解释 对全国已判罪犯普遍赦免或减刑。《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世 乃大赦天下,使 章邯 将,击破 周章 军而走。”《南史·宋纪上》:“礼毕,备法驾,幸 建康宫 ,临 太极前殿 ,大赦,改元。” 郭沫若 《苏联纪行·六月十九日》:“七时得到通知,以为当晚可以起飞了,如获大赦。” 概述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但从未实行过。鉴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况于不顾,通赦其罪与刑,有悖于中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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