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乙丙之际塾议三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品名称】乙丙之际塾议三 【创作年代】清代 【作者姓名】龚自珍 【文学体裁】散文 作品原文客问[2]龚自珍曰:子之南也[3],奚[4]所睹?曰:异哉!睹书狱者[5]。狱如何?曰:古之书狱也以狱[6],今之书狱也不以狱。微独[7]南,邸抄[8]之狱,狱之衅[9]皆同也,始狡不服[10]皆同也,比[11]其服皆同也,东古南北,男女之口吻神态皆同也,狱者之家,户牖[12]床几器物之位皆同也。吾睹一。 或释褐而得令[13],视狱自书狱[14],则府[15]必驳之,府从则司[16]必驳之,司从则部[17]必驳之。视狱不自书狱,府虽驳,司将从,司虽驳,部将从。吾睹二。 视狱自书狱,书狱者之言将不同,曰:臣所学之不同,曰:臣所聪[18]之不同,曰:臣所思虑之不同。学异术,心异脏也[19]。或亢或逊[20],或简或缛[21],或成文章语中律令[22],或不成文章,语不中律令,曰:臣所业[23]于父兄之弗同。部有所考,以甄核[24]外,上有所察,以甄核下,将在是矣。今十八行省之挂仕籍者[25],语言文字毕[26]同。吾睹三。 曰:是有书之[27]者,其人语科目京官来者[28]曰:京秩官[29]未知外省事宜,宜听我书。则唯唯[30]。语入赀来者[31]曰:汝未知仕宦[32],宜听我书。又唯唯。语门荫来者[33]曰:汝父兄且慑[34]我。又唯唯。尤力持[35]以文学名之官曰:汝之学术文义,懵[36]不中当世用,尤宜听我书。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种类,尽此数者,既尽驱[37]而师之矣。强之乎?曰:否,既甘[38]之矣。吾睹四。 佐杂[39]书小狱者,必交[40]于州县,佐杂车此人矣。州县之书狱者,必交于府,州县畏此人矣。府之书狱者,必交于司道,府畏此人矣。司道之书狱者,必交于督抚,司道畏此人矣。督抚之上客[41],必纳交[42]于部这吏,督抚畏此人矣。吾睹五。 其乡之籍同,亦有师,其教同,亦有弟子,其尊师同,其约齐号令同。十八行省皆有之,豺踞而鸮视,蔓引而蝇孳[43]亦有爱憎恩仇,其相朋[44]相攻,声音状貌同。官去弗与迁也,吏满弗与徙也,各行省又大抵同。吾睹六。 狎[45]富久,亦自富也。狎贵久,亦自贵也。农夫织女之出,于是乎共之,宫室车马衣服仆妾备[46]。吾睹七。 七者之睹,非优、非剧、非酲、非疟、非鞭、非箠、非符、非约[47],析四民而五,附九流而十[48],挟而执事而颠倒下上[49]。哀哉,谁为之而一至此极哉[50]! 作品注释[1]乙丙之际:乙亥年与丙子年之间,即嘉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塾议:书塾中的议论,这是一种谦词,指不成熟的意见。本文又题为《治狱》,即论办理案件。 [2]客问:以问答形式引起议论的文章,常常用“客问”、“客曰”之类的词语来设问,跟着用回答来抒发自己的意见,并不一定有谁在发问。 [3]子:指龚自珍。之南:之字作动词,相当于“到南方去”。 [4]奚(xī西):什么。 [5]书狱:办理刑事案件,如叙述案情,提出判决意见等。书狱者:主办刑事案件的人,这里指专门为地方各级官署办刑事案件的幕僚,称为刑名师父,简称刑幕。 [6]以狱: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7]微独:不单是。 [8]邸抄:与“邸钞”同义,见《明良论四》注。 [9]衅:争端。 [10]服:服罪,认罪。 [11]比:到了。 [12]户牖(yǒu友):门窗。 [13]或:有些人。释褐(hè喝):脱去粗布衣服换上官服。得令:得到县令的职位。 [14]视狱:审理案子。自书狱:亲自拟稿处理案件。 [15]府:知府一级的官吏。 [16]司:各省的按察司,省一级的司法机关。 [17]部:在京的刑部,清朝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18]聪:听。 [19]心:作动词,思考。脏:心脏,此处引申为心中想的东西。 [20]亢(kàng抗):高昂,这里作偏重解。逊:谦抑,这里作偏轻解。 [21]缛(rù入):繁。 [22]中(zhòng众):符合。律令:法律条令。 [23]业:从事,学习。 [24]甄(zhēn针)核:审查。 [25]十八行省:这里泛指全车各地,见《送钦差大臣侯官林公序》注。挂仕籍:在官员名册上登记,指出仕做官。 [26]毕:完全。 [27]书之者:即“书狱者”。 [28]科目京官者:中过科举,担任过京官,再外放当地方官的人。 [29]秩:官吏的职位和品级。京城里的官,叫京秩官。 [30]唯唯:是是。 [31]入赀(zī资)来者:捐纳得官的,即用钱买官的人。 [32]仕宦:当官,这里指做官的窍门。 [33]门荫来者:靠祖上的功劳,循例做官的人。 [34]慑:惧怕。 [35]持:控制,挟持。 [36]懵(měng猛):糊涂。 [37]驱:趋向,行进。 [38]甘:心甘情愿。 [39]佐杂:佐是知县、知府等地方官员的辅助官,如通判、县丞等,其品级略低于主官,但不是纯粹的属员。杂,指不在九品官阶以内的小官。 [40]交:串通,勾结。 [41]上客:贵宾,这里指督府级的幕僚。 [42]纳交:通过行贿送礼进行勾结。 [43]“豺踞而鸮视”二句:龚自珍以辛辣愤激的笔调,形象地描绘幕僚这种特殊势力上下勾结,左右串通,盘根错节,到处为非作歹的丑恶嘴脸。鸮(xiāo消):猫头鹰。孳(zī资):滋生,繁殖。 [44]朋:勾结。 [45]狎:亲近,这里是巴结的意思。 [46]“农夫织女之出”三句:这里龚自珍揭露了封建官僚、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农夫织女”,过着奢侈腐化生活的事实,体现了作者对劳动人民一定程度一的同情。共:分享,占有。 [47]这句话是龚自珍用以说明幕僚们的胡作非为和横行霸道,已不是一时一地、偶然的现象,而是根深蒂固的一种社会势力。这里所用的“优”、“剧”等八字都作动词。优、剧:指艺人演唱、做戏。酲(chéng呈)、疟:指喝醉酒、患疟疾。鞭、箠(chuí垂):指受鞭笞、摊棍子。符、约:指订合同、立契约。 [48]“析四民而五”二句:这里作者把“书狱者”排除在“四民”、“九流”之外,指出他们不是士、农、工、商而是寄生虫,表现了他对这类人物的极其憎恶,并以此揭露封建官僚制度的腐朽。析:分开。附:附属。 [49]挟:操纵,挟持。执事:官吏。 [50]谁:暗指清王朝最高统治者。清朝雍正、乾隆等皇帝为了加强其专制统治,都扶植幕僚势力。雍正曾下令要吏部对“称职”的幕僚授以官位。这里是暗示皇帝应对幕僚专擅司法权力的黑暗现象负责。一:是加强语气的副词。 作品译文有位客人问我龚自珍:你到南方去,看到了些什么呢?我说:奇怪呀!我看到一些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是怎样办案的呢? 我说:古代纪录案件是根据实情来写的,现在却不是根据实情来写。不仅南方是这样,京报上登载的也是这样,所有案件双方争执的情况相同,当事人开始时狡赖不认罪的情况相同,后来服罪的情况也相同,不论东西南北,不论男女,当事人的口吻、神态都相同。出事现场的门窗、床铺、台凳、用具的位置都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一种情况。 一些新当县官的人,如果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必定受到知府的驳回;知府同意了,省按察司一定又驳回;按察司同意了,京师刑部也一定驳回。如果不是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那么,即使给知府驳回了,省按察哈尔司会同意原判;给省按察司驳回了,京师刑部也会同意原判。这是我看到的第二种情况。 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办案人写的判词就会不相同。为什么呢?有的说,这是由于我后研究的不同;人的说,这是由于我所听来的不同;也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考虑的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学不同的内容,考虑问题自然就不一样了。写的判词有的偏重,有的偏轻,有的简单,有的详细,有的条理分明,合乎法令,有的条理凌乱,违反法令。他们说:我从们兄那里学的,本来就不相同啊。京师刑部要有所考查,用来审核外官,上级要有所观察,用来审核下级,根据的材料就在这里了。然而现在十八省当官的,语言和文字却完全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三种情况。 所以这样,是因为有了专门办案件的幕僚,这些幕僚对科举出身的京官到地方任职的人说:你们京官不懂外省的事情,应该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官只好连声答应:是是。幕僚对用钱买官做的人说:你们不懂当官这一套,应该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同样连声回答:是是。幕僚对凭借祖宗功劳当上官的人说:你们的父兄还怕我三分。这些官员孔明连声回答:是是。幕僚不定期极力挟持以文学知名而当官的人,说:你们的学问和文章昧于事理,不合当世所用,尤其要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官员也连声答应:是是。现在天下的官吏,就是这几种了,他们都赶着去拜幕僚为师了。是强迫这样做的吗?不。是心甘情愿这样做的。这是我看到的第四种情况。 佐杂一级办案的小幕僚,必定勾结州县一级的官员,佐杂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州县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知府一级的官员,州县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知府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司道一级的官员,知府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司道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督抚一级的官员,司道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督抚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刑部一级的官员,督抚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这是我看到的第五种情况。 幕僚们的籍贯相同,也有教师教育内容相同,也有学生,尊重教师的态度相同,他们的规则和号令也相同。十八行省都有这种幕僚,他们象豺狼那样盘踞各地,象猫头鹰那样虎视眈眈,象毒藤那样到处伸展,象苍蝇那样遍地繁殖。他们有自己的爱、憎、恩、仇、互相勾结或互相攻击,语言和态度都一样。地方官离职时,他们并不跟着走,地方官三年任满时,他们也不跟着走,这种情况,各省又大概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六种情况。 这些幕僚,巴结富人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富起来巴结权贵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有权势。农民种的粮,织女织的布,都被他们分占去了,他们的楼房、车马、衣服、奴仆和小老婆都齐备了。这是我看到的第七种情况。 我看到的这七种情况,不是唱歌作戏临时表演,不是醉酒患病神志不清,不是鞭揍棍打不得不做,也不是束于契约身不由己。这些人是从士、农、工、商四种人中间分出来的第五种人,是附在九流后面的第十流,他们挟持操纵各级官吏而颠倒了上下级的关系。可悲啊,是谁造成这样极端腐败的局面呢! 作品鉴赏《乙丙之际塾议三》是龚自珍于1815年至1816年(嘉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所写的一组政论文中的一篇。文中作者采用问答形式,揭露了清王朝的各级司法部门的黑暗现象,刻画了刑名师爷(办案件的幕僚)勾结各级官吏朋比为奸,操纵把持弄狱,残暴地压榨和迫害劳动人民的罪恶行径。文章最后一段,从幕僚这一特殊政治势力的形成和专横跋扈,说明封建政治制度已经极度腐朽,并且隐约地指出造成这种腐败局面的正是清王朝最高统治者。这篇文章表现了龚自珍敏锐的政治目光和不畏强暴的斗争精神。 封建王朝的司法部门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龚自珍当然不可能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批判;但是,他对幕僚专擅司法权力这一黑暗、腐朽的政治现象所作的大胆揭发,也可以激起人们对腐败的封建政治制度的愤恨,这是有进步作用的。 作者简介龚自珍(1792-1841),38岁进士。官至内阁中书、礼部主事等。学务博览,所作诗文极力提倡更法,改革图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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