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春县 |
释义 | 汉高祖六年(前201年),置宜春县,管辖袁河流域,属豫章郡。汉元光六年(前129年),宜春县改立为宜春侯国。汉元鼎五年(前112年),废宜春侯国,复立宜春县,仍属豫章郡。王莽代汉,改宜春县为修晓县,属九江郡。东汉建武元年(25年),复改修晓为宜春,隶属豫章郡。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年),属安成郡。晋太康元年(280年),改宜春县为宜阳县,仍属安成郡。隋开皇十一年(519年),为袁州治。开皇十八年,改宜阳为宜春。大业三年(607年),为宜春郡治。唐武德五年(622年),复为袁州治。天宝五年(746年),改袁州为宜春郡。乾元元年(758年),又改宜春郡为袁州,宜春均为治。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为袁州总管府治。至元十九年,升袁州总管府为袁州路 。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改袁州路为袁州府,宜春县仍为治地。民国3年(1914年),裁袁州府,宜春县属庐陵道。民国15年(1926年),宜春县直属于省。民国20年夏,宜春县属第二行政督查区,民国21年又改属第八行政区,民国24年又改属第二行政区。 1949年7月为袁州分区驻地。1952年9月,袁州专区并入南昌专区,宜春县隶属南昌专员公署。1958年12月20日,南昌专员公署迁宜春县城,1959年元旦,更名为宜春专员公署。1970年改宜春地区。1979年10月8日,划出宜春县部分地域设立宜春市,与宜春县同属宜春地区。1985年3月29日,撤销宜春县,划入宜春市。2000年8月,撤销宜春地区,设里宜春市(地级),原县级宜春市,改设为袁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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