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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释义

名词解释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起源

该原则最早是从1536年一个英国判例开始形成的。

在英国,有一承包海上保险的人叫理查德·马丁。他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他的保险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并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包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系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限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

之后,“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便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司法上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均采用此项原则。

中国有关立法

1、保险法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合同法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两法适用中的关系

需说明的是,保险法涉及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两部分,其中保险合同法是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的特别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的纠纷时,如保险合同法(此处为《保险法》)有特别规定,则依保险合同法,其余仍可适用《合同法》。

因此可以说,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应用。

新旧保险法对比

1、条文对比

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31条 ★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0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关于修订原因的分析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如果对修订前的《保险法》第31条作文义解释,则适用的结果必然是,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种做法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既缺乏理论依据,又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1)不恰当地加重保险人的责任

诚然,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印制在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或其他书面载体上的,即保险合同大多是采用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这使得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实上具有相对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是在我国以往的实践中,保险人在拟定条款时也不能仅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出发,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尤其是,《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可见,第136条前段规定的险种需报经”批准“,此时如果认为保险人仍具有显著优势的地位从而需严格地”疑义利益“解释,则显失公平。

此外,保险人与投保人显然可能对某些条款进行充分协商,从而形成不同于原格式合同的新条款,这种依意思自治形成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是公平合同的,所以一旦发生争议,法律不应预先偏向任何一方。

(2)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

这种做法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强词夺理,寻找种种理由,制造”有争议“的局面,以图取非法利益,这不仅违背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十条的具体适用前提及方法

1、判断格式合同

该条合同解释原则仅适用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从而与《合同法》的规定也保持了一致。如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充分协商形成的条款,其解释不适用第30条规定。

2、通常理解优先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不是当然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的原则,而是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当有两种以上通常理解的,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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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