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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从事农产品、森林食品的种植、养殖、采集和以其为原料进行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和务农职工相联系,带动农户和务农职工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授牌,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或森林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企业规模。从事粮油、果酒饮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蔬菜、畜牧、保健品、矿泉水等种养及加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除果酒饮品、保健品、矿泉水之外的综合性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性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产品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应占50%以上。

(三)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信用报告无不良记载等。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和务农职工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务农职工1000户以上,为农户和务农职工生产提供配套服务。市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70%以上。对特种、特养企业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水平、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地位,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市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六)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提出申报。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局行文上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三)申报材料。企业在填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由县级以上农、林、牧、渔等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和务农职工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4、企业与农民和务农职工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包括林场、经营所)、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管理认证或有关部、省、市级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3天内报送季度报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一年不报表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负责对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属重点龙头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规模等申报条件每3年作一次修订,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调整一次。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梯次认定机制。各县(市)、区、局要制定本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办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在规模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企业中产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在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按规定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故被取消、自动放弃或更改名称的,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向全市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按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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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