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事不再审 |
释义 | 一、概念“一事不再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后来也运用于刑事审判,到现在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一事不再审原则,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它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审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决力双重内涵。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将一事不再审原则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审原则直接接受了古罗马“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审”。 二、意义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法,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如果只是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势必将刑事诉讼法完全变成工具法,而忽略了其目的功能。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人权运动的发展已证明,对人权侵犯最大的是来自政府权力,当拥有无究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被告人进行追诉时,被告人则要尽其所能花的时间、精力、金钱来对付,尽管被判无罪,被告人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尚若允许国家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则被告人将再次受到打击。在法的环境中,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为了能从最广泛的基础上保护最多人的人权,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一事不再审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 其次,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正,公正包括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与各种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法院的裁判都是依一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的过程应得到尊重,程序的结果也应得到尊重。法院依公正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都不能允许对原裁判随意进行变更,否则法院的裁判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人们借助司法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信念就会动摇,司法定争止纷的功能将丧失。只有在诉讼中坚持一事不再审原则,才能树立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任何诉讼都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在诉讼证明中追求客观真实是难于做到的,因此对一个诉讼总要在一定期限内终结,当法官依现有证据对被告人作出裁判后,不管这一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否为客观真实都应予以维护。因为事后的认识不可能完全的复现原来的面貌,就同一事实,第二次对被告人进行起诉所得出的结果不见得比第一个裁判更可能正确。因此一事不再审原则符合现代诉讼的效率性、经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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