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明令 |
释义 | 澄清关系《大明令》并非《大明律》。且《大明令》的颁行早于《大明律》(洪武六年)。《大明律》颁行后,《大明令》在刑法总则上的许多条文就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条文依然生效。两者之关系如《大明律令·卷四十四》所载,“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故令与律相为表里。” 内容简介1367年朱元璋“平武昌,乃议律、令” (“律”即《吴元年律》)。而令典完成时明已建立,因此称为《大明令》。该令典为左丞相李善长等人编制,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颁布。包括《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共145条。 特色《大明令》与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积极性规范。因《吴元年律》没有《名例》篇,故大量刑法总则,如“五刑”“十恶”“八议”“赎刑”“二罪具发”等条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 历史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大明令》的许多条文直至清代还附于律后,继续发挥效力。 在法制史研究上,《大明令》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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