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何勤华 编丛 书 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6666 出版时间:2010-06-01版 次:1页 数:608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理论法学 内容简介对本书主题的详细诠释,在本书所收录的各篇论文中都已经有了充分的展示,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本书的编辑,一如本研究会学术丛书的前九辑《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变革》、《多元的法律文化》、《混合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由法律出版社于2001年至2009年各年出版)的惯例,分主题论文、专题论文和附录等部分。稍有区别的是,今年没有整理“论点精粹”,而是附上了所有与会者提交的论文的目录、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以及大会的议程,便于学术界对会议的了解和年会资料的积累,同时也体现了本书编辑方针的创新。本书的编辑,由本研究会秘书处承担,负责编辑工作的有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秀清以及周伟文、陈颐、冷霞、王伟臣、李明倩、方堃、欧扬、吴玄、陈佳吉等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由于我们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有限,编辑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还望各位原作者见谅。 目录序 一 主题论文 大陆法系法典化之理性 20世纪大陆法系私法地位衰落的内在原因 民法典的变迁:一种认识哲学下的考察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逻辑构造与历史演进 大陆法院团体主义之研究——历史发展与理念基础 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与罗马财产法的比较及其历史价值 对《德国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论基础、时代特征与现代发展 孳息含义的演变: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 解读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罗马共和宪政在威尼斯的延续与发展 法国“巴列门”史述评——以巴黎“巴列门”为考察主线 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以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为例 权力中的律师——20世纪40~60年代美德两国律师比较为视角 格劳秀斯的自然财产权理论 1812年以来西班牙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历史嬗变——以各党派之力量对比为主线 试析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 近代以来日本民法的继受与变迁 从“耳后大秦珠。到《唐律疏议》——罗马法对唐代契约法的影响 宗教功能缺位与法律精神疏离——近代中国移植大陆法的反思 晚清移植大陆法系实践探讨——以商事立法为例 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法及大陆法系的影响——以法典结构为视角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民国初年刑事立法的影响 三权分立与真理论:孟德斯鸠分权学说在中国 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 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影响 分析当代中国法法系影响。的多元视角 二 专题研讨 外国法制史年——成就、问题及展望专题研讨会 我国法制史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 外国法制史与新中国法制建设内在关系的联想 历史的回眸与现实中的思考——外国法制史学科在中国年 淡定从容,为当所为——学会、学科与学人 外国法律史学科的成长和学术品格的养成——外国法律史学科发展年 特稿:何勤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年 附录1:外国法制史专著 附录2:外国法制史博士论文 附录3:以外国法制史博士论文为基础出版的专著 附录4: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教材编写出版简况 三 2009年会概览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议程(沈阳·2009)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出席代表名单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提交论文目录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08年度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综述 ·收起全部<< 前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System)、罗马一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其成员除法、德两国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国以及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利比亚、突尼斯,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以及旧中国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以成文法典为主,后者则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前者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后者只是采纳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而后者法律体系十分庞杂,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的地位,他们不仅是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法的执行者。(4)前者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注重法典的体例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5)司法组织以及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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