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释义 | 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漾濞县文联),是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县委领导下的由漾濞县县级各文艺工作者协会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漾濞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漾濞县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努力扶持和培养各民族的文艺家,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漾濞县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漾濞县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第三条 漾濞县文联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各协会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所属各协会的文艺活动并负责与省、州文联和各县市文联的学习、交流工作。 第四条 漾濞县文联积极配合宣传文化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搞好全县的宣传文化工作。 第五条 漾濞县文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种文艺培训,创办文艺刊物,开展多种形式的汇演和展览,努力为全县文艺爱好者提高文艺水平,为他们发表、演出、展播提供条件。 第六条 漾濞县文联倡导题材多样,形式活泼的各种风格、流派的文艺作品;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七条 漾濞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文艺爱好者和文艺团体的正当权益,在文艺工作者和团体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 漾濞县文联和各团体会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增强自身实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漾濞县文联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文艺爱好者,从事精品创作。有突出贡献者,县文联提请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漾濞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县文学爱好者协会、美术书法爱好者协会、音乐舞蹈爱好者协会、摄影爱好者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拥护本章程的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各协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加入相应协会。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一条 漾濞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县委批准产生的县文联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构;县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文联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文联委员会有权聘请文联名誉主席。 第十二条 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漾濞县文联委员会召开;县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五章 经 费第十三条 漾濞县文联的经费来源:1、政府扶持;2、会员会费 3、社会资助。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漾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漾濞县文联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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