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养老示范基金 |
释义 | 基金简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示范基金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下二级基金,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从中国老龄基金会工作的宗旨、章程和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管理费。 基金的宗旨:支持推广养老示范项目,致力于关注国民一生养老规划,开展养老示范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和评价,真正实现 “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养老示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全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示范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发起单位:北京来博社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三条 本基金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下二级基金,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从中国老龄基金会工作的宗旨、章程和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管理费。 第四条 本基金的宗旨:支持推广养老示范项目,致力于关注国民一生养老规划,开展养老示范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和评价,真正实现 “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 第五条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本基金住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同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工作范围: 1、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养老示范性项目; 2、推动开展养老工作的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3、与关心和有志于为中国养老事业做出贡献的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 4、开展促进养老工作各类服务和活动的咨询; 5、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本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组织机构,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中国老龄基金会和北京民政部门、主要捐赠人担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养老示范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决定管理机构人员的调整和罢免; (四)听取执行主任的工作报告,检查执行主任的工作;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执行主任提名的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办法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 (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变更。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者审阅、签名。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主任委员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设副主任、执行主任和秘书长,由主任任命。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执行主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执行主任为专职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的。 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任职期间,因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决策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查基金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本办法和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执行主任在主任及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基金制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掌控使用用途的合法性;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提请管理委员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本办法和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损赠,须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中国养老示范工程的资助; (二)中国养老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中国养老研究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与本基金宗旨或按照捐赠人意愿相关的事业。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资助养老福利事业; (三)资助中国养老研究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处理并公告。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0年9月30日第一届一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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