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 |
释义 | 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成立于2009年,于同年12月8日经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是继北京屋顶绿化协会后成立的中国第二家屋顶绿化地方组织。秘书处设在大连格林屋顶花园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大连科技中介大厦。目前,有来自科研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个人会员30余人,团体会员10余个。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的基本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达到推动屋顶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屋顶绿化质量和科技含量的目的。为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绿化环境,改善和提高生存质量,美化环境,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 协会主要活动协会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主要有: 1.政策咨询。向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协等有关部门提出《沙河口区屋顶绿化建设论证报告书》的建议。 2.会员实践。 2.1组织学会会员赴北京和成都进行考察,以增进对屋顶绿化技术、环境和发展状况的了解; 2.2会员单位大连格林屋顶花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联合开发的“屋顶花园模块式快速绿化技术”研究已获2009年度大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3.国际交流。 3.1协助“国际立体绿化促进组织” 于2008年7月26日举办“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及立体绿化新技术研讨会”。 3.2组队参加由世界屋顶绿化技术联盟、国际屋顶绿化促进中心、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主办的“上海世博·世界屋顶绿化大会”(2010年5月7日――10日)。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受大会组委会委托,组织大连市各相关部门参加本次大会。 4.学术交流。以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和书评会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请学会从事屋顶绿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屋顶绿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作报告,介绍有关领域最近发展状况及需深入研究问题。 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将继续为促进屋顶绿化产业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深入开展各项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英文译名为:“Dalian Green Rooftop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市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的基本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达到推动屋顶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屋顶绿化质量和科技含量的目的。为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绿化环境,改善和提高生存质量,美化环境,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组织科研和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督、检查。 (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培养高水平、高质量、高技术的从业人员。 (三)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促进我市屋顶绿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承办代理,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到外阜、到国外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四)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升社会诚信度。 (五)按照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大连屋顶绿化施工准入把关,做好施工的监督、管理、评估、评比活动。 (六)开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维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重大行业维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中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志愿的前提下,承认,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组秘书处及各专项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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