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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延庆县环境保护局
释义

1.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县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本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本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推动与周边区县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乡镇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3.负责本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辐射、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县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依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6.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负责组织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编制环境质量报告;负责对辖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调查并拟订污染防治对策。

7.承担落实本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与环保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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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