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延期收汇 |
释义 | 基本介绍2008年11月15日国家外管局颁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所谓延期收汇是指货物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此次规定延期收款,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逐笔登记,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外债登记。 时间规定1.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2.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注销问题企业在收款后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银行从待核查帐户,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须核对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资料后,再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收汇额度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特殊情况1. 非货币形式结算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须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 2. 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情况下,应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事后相关1. 外汇局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1)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2)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三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3)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一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2.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也可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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