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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延期收汇
释义

基本介绍

2008年11月15日国家外管局颁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所谓延期收汇是指货物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此次规定延期收款,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逐笔登记,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外债登记。

时间规定

1.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2.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注销问题

企业在收款后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银行从待核查帐户,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须核对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资料后,再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收汇额度

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特殊情况

1. 非货币形式结算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须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

2. 深加工结转业务

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情况下,应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事后相关

1. 外汇局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1)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2)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三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3)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一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2.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也可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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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45:36